法律问答

在机关事业单位上班的人,去世后,领取了丧葬费和抚恤金,社保账户余额也自动注销了吗

2019-11-20 02:42:4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员工去世后,把医疗费用报销完,家属或者单位去注销个人账户,提取个人账户余额。
    家属需要身份证、参保人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去参保地社保局办理,提取社保个人账户余额,同时领取丧葬费。
    抚恤金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咨询当地社保局。
    抚恤金是国家在死者死亡后,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是用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目前我国各省市在职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是不一样的。
    目前我国政府并未对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进行明确规定,由各省市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企业在职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企业在职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由各省市自行制定,一般都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 退休人员丧葬费和抚恤金怎样申领。   
    一、办理条件:   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可申请领取养老保险丧葬费、抚恤金。   
    二、所需材料:   ⑴《遗体火化证明》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⑵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或医院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⑶直系亲属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办理地点:各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局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养老保险科   
    四、办理时限:   即到即办。   
    五、办理程序:   ⑴离退休人员的单位或死者直系亲属携带所需的资料到各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局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养老保险科前台办理;   ⑵养老保险丧葬费、抚恤金于办理次月下拨到死者生前领取退休金存折的帐户上。   
    六、法律依据:   《转发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中劳社〔2007〕1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中府〔2007〕9号)   
    七、相关表格:   不需要填写表格   
    八、办理方式:   前台办理   
    九、注意事项:   ⑴办理时间为当月1-20日;   ⑵抚恤金、丧葬费的发放标准分别为3个月(即共6个月)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⑶转城退休人员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携带所需的资料到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办理。   ⑷由于财务电子系统的待遇支付时间为每日的8时30分至16时,故参保人或代办人必须在每日16时前完成待遇支付审批手续并到业务受理地前台办理 。
  • 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按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办理,各地规定不同,建议直接咨询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 民发〔2007〕64号《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国家机关离休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休费为基数计发。
    1、关于离休干部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干部)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如下: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2)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3)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①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②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⑧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④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以后,所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再给予补助。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
    (6)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7)享受补助的遗属,因经济收入增加、就业和人员减少,可根据新的情况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8)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支付。
    2、关于离休干部逝世后的丧葬补助的规定: 离休干部逝世后,其丧葬补助费与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待遇。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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