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国家劳动法规定每周多少小时的工作时间。

2019-11-22 02:57:0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作了如下规定: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对于劳动者的工作时间问题,国务院于1995年3月25日修订、发布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作了如下新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四条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八条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事部制定。  第九条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 首先,确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若存在按照《劳动合同法》支付相应的报酬。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根据劳动法规定,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如果你公司没有超过,应该说双方均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不赔偿。但你可以根据原来已签订的三个月试用期合同为证据,三个月期满后应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公司未与你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赔偿一个月工资标准的补偿,以及其他损失。
    公司对你所提问题必须举证三个月期满后仍在试用的的证据,由于没有书面的证据,公司对此举证很难,因此你要求补偿的要求就有可能得到支持。
  •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这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正常情况下每日及平均每周工作时间的最长限度。
    企业实行的工时制度,只要在《劳动法》规定的工时长度内,就是合法的。《劳动法》于1995年1月实施后,国务院于1995年2月作出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全国职工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施行有困难的企业,可以最迟延期至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这一规定,到1997年5月1日、除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以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均应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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