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现在惠州惠东县XX买二手房的增值税具体是多少?有没有一个标准?还有契税标准?

公司税务
2019-11-24 13:31:2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契税和维修基金等费用可以由开发商代收,并按照法定程序上交相关部门,但不能将其作为交房条件之一,进行硬性规定,“如果业主想要自行缴纳,可以向开发商说明,若后者拒不交房,业主可以根据购房合同进行起诉。”另外,已经向开发商缴纳契税和维修基金等费用,但逾期仍未办理房产证的,业主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购房合同中的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联系不上开发商,业主可成立业委会或临时维权小组,去工商部门查询开发商相关信息,与其进行交涉。
    如果协商不成,还可走法律诉讼程序。”
  • 一般二手房交易需要交纳的税费:
    一、买房人应缴纳税费:
    1、契税:首次购房评估额90平内1%、90平~144平内
    1.5%,超过144平或非首次3%,买方缴纳;
    2、印花税:房款的
    0.05%
    3、交易费:3元/平方米
    4、测绘费:
    1.36元/平方米
    5、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一般情况是在200元内。
    二、卖房人应缴纳税费:
    1、印花税:房款的
    0.05%
    2、交易费:3元/平方米
    3、营业税:全额的
    5.56%(房产证未满2年的、普通房满2年减免)
    4、个人所得税:房款的1%(.普通房满五年唯一减免)。
  • 二手普通商品房  
    (1)取得产权证或完税凭证的时间不满五年的,买卖双方所需缴纳的税费如下:  卖方交纳:  ①营业税。按成交价的5%缴纳。举例:交易的房屋面积是100平方米,从开商处购买的价格是每平方米8000元,总计购入价800000元,卖出价为900000元,则营业税为900000元X5%=45000元;  ②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按成交价的
    0.5%缴纳。按照上面的举例,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为900000元X0。5%=4500元;  ③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为20%,但纳税基数是房屋的增值部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成交价-买入价-合理费用(合理费用包括各种税费、装修费用)X20%。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有关扣除合理费用的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采取核定征税,目前核定征收税率暂按成交价的1%来执行。  ④印花税。按照成交价的
    0.05%缴纳。按照上面的举例,印花税为900000元X0。05%=450元;  买方交纳:  ①契税:普通住宅按成交价的
    1.5%缴纳。按照上面的例子,契税标准为900000元X
    1.5%=13500元;  B:印花税。按照成交价的
    0.05%缴纳。按照上面的举例,印花税为900000元X
    0.05%=450元;  
    (2)取得产权证或完税凭证的时间超过五年的,所需缴纳的税费如下:  卖方交纳:  ①营业税(免征)。  ②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免征)。  ③个人所得税。如果是自用五年的住房,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再次上市出售所得的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非家庭自用或者并非个家庭惟一住房则仍按下列标准征收个人所得税。人所得税的税率为20%,但纳税基数是房屋的增值部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成交价-买入价-合理费用(合理费用包括各种税费、装修费用)X20%。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有关扣除合理费用的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采取核定征税,目前核定征收税率暂按成交价的1%来执行。  ④印花税。按照成交价的
    0.05%缴纳。按照上面的举例,印花税为900000元X
    0.05%=450元;  买方交纳:  ①契税:普通住宅按成交价的
    1.5%缴纳。按照上面的例子,契税标准为900000元X1。5%=13500元;  ②印花税。按照成交价的
    0.05%缴纳。按照上面的举例,印花税为900000元X
    0.05%=450元;
  • 根据国家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转让房屋所得,应按1%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具体规定是: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房屋“自用”的起始时间是以个人取得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为准。对于确定房屋自用的起始时间需区别下列情况:  
    1、对购买商品房的,可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楼时间为准;  
    2、对购买房改房的,可按《购买公房缴款明细表》上注明的缴款时间为准;  
    3、对自建住房的,可按房屋档案记载的规划部门竣工验收时间或房管部门发放的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4、继承、赠与住房等其他情形的,按照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确定房屋自用时间。  若上述证明文件所注明的自用起始时间不一致的,按照时间“孰先”的原则处理。即以对产权人最有利的日期为准。  也就是说,关于上述两种情况,刘先生如果能够提供当时购买该房改房时房管局核发的《购买公房缴款明细表》,那么税务部门可以根据上面的时间认定是2000年就购买了这套房子;而梁先生则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以确认约定的交楼日期为2000年。提供了该些证明,那么刘先生和梁先生都可以免征个税。  此外,在“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中,关于房屋自用的终止时间是以转让房屋时向房管部门申请交易填报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登记申请表》上注明的受理日期为准。  同时,该专业人士提醒市民,若对上述时间界定有异议的,可在税款缴纳前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报主管地税征收机关或受托征收单位核实。  小贴士  在“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出售后一年内重新购房可全部或部分退回出售住房已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中,关于个人购买住房时间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为准;对于个人转让(出售)住房时间则以代扣税款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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