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农民工劳动合同关系与加工关系有什么区别

劳动合同纠纷
2019-11-26 07:55:3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承揽合同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加工合同。是承揽人依制作人的要求,用制作人的材料为制作人生产特定产品的合同。  
    二、定作合同。是承揽人依制作人的要求,用承揽人提供的材料为制作人制作特定产品的合同。  
    三、修缮合同。是承揽人为定作人修缮房屋的合同。  
    四、修理合同。是承揽人为定作人修复损坏或发生故障的设备、工具等的合同。  
    五、印刷合同。是承揽人为定作人完成书、报刊的合同。  
    六、广告合同。是广告经营者按广告发布人的要求完成广告的设计、发布的合同。  
    七、改造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制作人的要求把制作人提供的产品、设备、工具等改造或者改制成另一种新产品、新设备、新工具的合同。  
    八、复制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制作人提供的样品制作和原样品同样的产品合同。  
    九、测绘合同。是承揽人按照测绘人委托的要求,以自己特有的设备和技术为测绘委托人完成约定的测绘工作的合同。  
    十、设计合同。是承揽人按照设计委托人的要求完成委托的设计工作的合同。  
    十一、检验鉴定合同。是承揽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完成对指定物品的检验鉴定工作的合同。
  • 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即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即具有使用劳动能力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
    双方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具有支配与被支配、领导与服从的从属关系。

  • 1、首先,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2、就您的情况看,单位除了培养费以外不能举证存在其它损失,因此劳动仲裁委依据劳动合同条款裁决支付赔偿金的依据不充分。理由是:劳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提前解除应当支付违约金。虽然有“应赔偿单位因培养造成的损失,金额为:1)合同期月平均公司的三倍,2)本协议任期未满期间每月500元”这句话,但同时有“因培养造成的损失”的字眼,我对本条的理解是属于培训费赔偿的约定,后面“1)合同期月平均公司的三倍,2)本协议任期未满期间每月500元”是对培训费赔偿方式的约定,应理解为两种方式可任选一种。
    3、按照原劳动部的规定,要求培训费赔偿必须是用人单位实际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且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下才受支持。但如您所说的,既然不存在技术培训,当然无需向单位支付所谓的培养赔偿费。建议您到法院起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