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刑事辩护律师你好,我想问一下哪些的遗书是合理的。

刑事辩护
2019-11-26 12:14:4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由律师宣示遗嘱,继承人更容易接受,避免家庭矛盾
    遗嘱需要在适当的时候向继承人(利害关系人)公开。那么由谁来公开遗嘱呢?这也是重要问题。
    现实中,遗嘱通常交由最亲近的继承人保管,在遗嘱人去世后,由最亲近的继承人向其他继承人公开遗嘱。
    由于最亲近的继承人往往得到的遗产利益最多,因此这份遗嘱很容易引起其他继承人的不满和猜疑,甚至怀疑遗嘱造假,引发家庭矛盾甚至诉讼。这显然违背遗嘱人希望家人和睦相处、不要因为遗产发生矛盾的初衷本意。
    律师事务所与继承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是独立、具有公信力的的第三方法律机构。因此,对于遗嘱继承人来说,由律师来处理遗嘱,他们往往也更容易接受,从而避免家庭矛盾。
  • 《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一人或数人继承。”规定了遗嘱继承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由谁继承,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决定,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其法定继承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却尽了赡养义务,使被继承人在生活上得以照顾,在精神上得以慰藉,被继承人生前立下遗嘱,指定尽了赡养义务人(法定继承以外的)继承其遗产,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护的。
  •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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