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7年7月30日,在花了6.5万元转让费,从A手中接了一个店铺并进行了装修。店铺属于贵溪市XX,合同至2018年12月30日。2018年1月,贵溪市棚户区改造,拆迁公告中并无我经营店铺所在区域。在2018年8月22日,贵溪市XX,突然发了一张通知,告知我政府拆迁,通知我在2019年1月1日合同到期后,搬离。我们和招待所沟通,想咨询一下补偿的事情。招待所通知我们,提前3个月通知我们,我们合同12月30日到期,到2019年在合同期外,属于合同期满。没有补偿。陆续沟通了好几个月,始终是说没有补偿。在2018年12月的时候,出了一个通告,承诺我们店铺到房屋拆除之日前,都可以免费使用店铺,招待所不收取房租。现在他们又到法院起诉我们,要我们无条件搬离,并且补交3月1日至搬离之日的房租。我想咨询的是,这个拆迁我们是否可以得到相应的装修等补偿。以及之后这个房租,我们是否可以不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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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方不赔偿损失,能按人身
损害赔偿向法院起诉。
但必须提供公安机关对对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便确定对方的身份。
《
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
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
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
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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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