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原来的单位工作了10年,现在退休了能拿到补偿金吗

2019-11-27 16:02:2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 个人主动辞职没有赔偿,如不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辞职,不符合公司制度及相关规定反而有被公司索赔的可能。
    2 试用期间辞职一般应提前一周,必要时应符合公司规定,有些公司有特殊约定及规定。
    3 正式工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如果想晚些走,担心提出公司便让离职,可以口头提出后录音,再适时提前纸质报告,晚交些时间,但交辞职报告时日期签字可按口头提出时间写。
    4 具体操作中时需要审时度势,要看公司是否正规,不同的公司不同对待及处理方式。
    5 不要盲目提辞职,一般谈妥下一个就职公司,再与前公司商议离职,非重要岗位一个月公司肯定同意,一个公司缺了谁都运转正常。
  • 用人单位应否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
    (二)项规定的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同时,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在无法律法规可作为支持原告诉请依据时,劳动者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另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向吴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理由如下:  首先,从《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制度本身的性质来说,应是更侧重于对劳动者的保障和帮助。因此,从《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和原则出发,在劳动者无过失,且有一定理由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双方因此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其次,从对法律条文理解的角度来说,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以及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
    (二)项规定需由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才符合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但如僵化理解上述规定,要求必须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动议,否则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则极难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主要原因在于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地位悬殊,在用人单位处于绝对强势地位的情况下,不能排除用人单位为达到由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合同从而规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目的,故意对劳动者设置障碍,为劳动者制造麻烦,迫使劳动者主动辞职,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因此,该规定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并不尽合理。  最后,从对法律规定的适用角度来说,虽无明确法律条文规定,在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
    (一)之
    (五)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劳动者申请辞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该条第
    (六)项关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作为《劳动合同法》的一个兜底条款,即为避免遗漏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而预留的。
  •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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