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合同终止两个月后,该单位续签了合同。应该有补偿吗?

2019-11-30 04:19:3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在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所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况: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或调换使用承租房屋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结构的;

    (三)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四)无正当理由经出租人催告仍拖欠租金累计达六个月以上的;

    (五)其他严重损害出租人权益的。

    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造成损失的,由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隐瞒产权或房屋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的;

    (二)不及时履行维修义务的;

    (三)其他严重损害承租人权益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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