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北京某公司三四月工资克扣,员工沟通未果后与老板口头沟通后离职,一周后收到公司自动离职通知,请问即便按照相关法律,这是不是受补偿的自动离职?此时的自动离职还要附连带责任吗?原先克扣的工资可以追回吗?

2019-11-30 16:42:3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时,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期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公司社保分为个人部分(就是自己要出钱的部分)和公司部分(公司应该为你出钱的部分)共同组成缴纳社保的钱。因此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会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但是其中有一本分需要由员工自己承担,具体得比例标准在我国法律种有明确的规定。
  • 一般过适用期的,必须提前一个月提交辞工书,否则急辞工当然有权扣工资。 一般情况下是必须提前一个月辞职,如果一个月后,公司没招到替你岗位的人,你也依然可以走,不付任何责任。
    但有些特殊岗位的除外,需要提前三个月写辞职单。如果你的岗位比较特殊,那么2月3月的奖金,当然没有啦,而且公司还有仅扣你的工资。 如果公司不按时发工资,你只能去劳动局沟通,劳动局会来公司了解情况并让公司尽快发工资。
    这种拖欠工资没有达到长时间的,你们也没去劳动局反映情况的,不给予赔偿,如果你担心你们公司会托沿很长时间不发工资,那么,你就直接打电话给劳动局,他们会调查,你的工资也会有着落。
    另外,如果是自己辞职,已经写了辞职单,而不是被公司炒掉的,不给予赔偿。 对于这种不及时发工资的厂,估计效益也不好,长期下去可能倒闭,你还是及早抽身,去找另一份工作。

  • 1、口头辞职的,30天后不能强行离职的,按现行的规定,除了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外,试用期内提前三天,试用期后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辞职。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