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6月7号离职,现在公司以我未办理工作交接和没有办理离职手续为理由不予发放5月份工资给我们,我们已在5月10号以口头形式提出离职,公司以答应,5月6日我们也以书面形式提出离职,我都在试用期,请问公司这么做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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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个人原因需要办离离职的,按劳动法和
合同法的规定,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
2、离职书要写明什么原因(可说是个人原因),尽量不要提及对公司什么什么的不满,因为好合好散,况且还期望离开公司时给予一些方便;所以最后应该提及一些感谢公司的话;
3、离职时间最好也在离职书中说白,以便公司考虑工作交接,体现人性化;
4、按劳动法规定因个人原因离职的,要向公司赔偿三个月的工资;
5、公司在收到你的离职书一个月内要作出回答,这是法定的;
6、离职后你要关注五险一金的交纳情况和有关关系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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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试用期本来就是合同的期限内的。除非双方有明确的约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试用期工资,否则当事人可以向
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可以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
劳动仲裁。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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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员工上班一个月后发短信说不来上班,4天了也没办离职手续,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合法的工资,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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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