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想问下,哺乳期,公司所在部门撤销,不接受公司调岗,是否可以申请赔偿。具体如下,我15年8月3日入职,合同签到19年8月3日,18年8月14日生孩子,目前还在哺乳期。因所在部门撤销,公司现在希望我调岗,目前提供我可调的岗位,都不适合我,我拒绝调岗。是否可以申请赔偿呢?部门内其他同事面临这个问题的,有不接受调岗的,公司同意给赔偿,他们是工作两年以内的。但是到我时,公司却说因为提供我好几个可选的岗位,是我自己个人的原因导致我不接受调岗,只能让我选择辞职,没有赔偿。想咨询下,有没有法律条文保护我呢,我觉得自己没有被公平对待,同样都是不接受调岗,为什么不同意赔偿我。是不是国家规定,哺乳期的不能被辞退,但是调的岗位我确实不能接受。希望能得到解答啊,谢谢啦

国家赔偿
2019-12-03 12:19:1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居民在哺乳期,原来某些职位目前可能不能胜任。在此情况下,经过协商,用人单位可以调换其工作岗位,但必须有足够证据证明不能胜任原岗位,而且必须与劳动者协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原工作,而单方面调换职位,劳动者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哺乳期女工,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标准是:按劳动者每满一年工作支付一个月工资。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月工资为:如果你的月工资没有超过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你应该得到26个月工资的赔偿。
  • 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必须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岗位,原则上是无效的。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是生产经营需要的调岗,且调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惩罚性质,同时工资待遇等不降低,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之间存在一定的相关性,您可以根据单位的安排变动岗位。
  • 哺乳期指女职工生产后,对未满1周岁的婴儿进行哺乳的期间。这期间是法定给予女职工进行哺乳的时间,不以女职工是否以母乳给婴儿哺乳而有所异同。女职工哺乳期保护规定如下:  
    1、女职工哺乳期内的劳动强度及禁忌劳动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哺乳期内,女工每天有2次哺乳时间,每次半小时,两次时间可以并作一次使用。哺乳去路上的时间也算作工作时间。  
    3、对用人单位在1年的哺乳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禁止。《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  
    4、上海市对女职工哺乳期保护的细则。《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作出更为详尽的规定:
    (1)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1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内授乳2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30分钟,亦可将2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喂乳时间30分钟。婴儿满1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哺乳时间在本单位内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2)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半月。
    (3)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80%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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