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我和朋友去篮球场上打篮球,打了很久,突然旁边一个朋友和别人发生了冲突,两人拳打脚踢将近有两分钟左右,那时那人嘴巴已经开始出血了。然后我踢了那人大腿上一脚,打了一拳过去,但是那人躲掉了。所以没打中,之后就停止了。后面那人走了,之后去了医院检查说是颅内出血,然后还掉了两颗牙齿。现在都说是我打伤人,那么我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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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因医疗过失遭受人身损害,在医院承担
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后,能否再提出要求医生或医院承担一般
侵权责任的请求?我们认为不能,理由是:
(1)、医疗事故责任本身就是一种侵权责任,虽然理论界对医院与患者间关系有不同认识,但审判实践中对医疗事故一般均是按侵权进行处理。
(2)、医生给患者的治疗行为是执行职务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
民事责任。”
(3)、即使因法律关系认识不同,医院对医疗事故按合同责任承担了赔偿责任,按《合同法》第122条侵权责任与违约
责任竞合的规定,受害人选择违约责任后就不能再选择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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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