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你好,我因驾驶车辆接的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一起抓了(我不知道他们是犯罪嫌疑人),被关了37天检察院不予逮捕,给予释放。但是我从看守所出来到派出所要我交3000块钱的保证金才给我回家,说是财保什么的,由于当时关蒙了,急于回家的心态就让家人拿钱过来交给他了,没有收据也没有什么书面注明,请问我该怎么办,到时候那钱能退回来吗?我被关37天(我不知道他们是犯罪嫌疑人也不知道他们犯什么罪直到看守所之后才知道他们犯盗窃罪),我感觉我被冤枉关了37天,机关应不应该给我些补偿呢?

刑事辩护
2018-09-03 13:05:4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 1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 2 )盗窃金融机构的;
    ( 3 )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 4 )累犯;
    ( 5 )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6 )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 7 )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 8 )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 犯人已经被定罪的,不能叫做犯罪嫌疑人,而应该称为罪犯或犯人。
      根据法律规定,一个人是否构成犯罪,应该由法院来判决,在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前,不能认定此人构成犯罪,而内能说是涉嫌犯罪。
    所以在法院判决前,应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审理时则称为被告人)。
      但是,如果你所述“定罪”仅是指当事人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的,那不能称为被“定罪”,而仅仅是涉嫌犯罪,所以应该称为犯罪嫌疑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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