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个人信用卡被人使用,现达债务33万多。起初是她以做生意周转为由借用我信用卡。而后我曾多次向她表达要回我的信用卡,但她都以刷爆为由拒绝给回我。因我并未意识到事态的严重度,均被她敷衍了事。更可恶的是她曾冒用我的个人身份申请了信用卡,并达债务近七万。目前,我以把信用卡收回。她曾用计谋骗我通过每月还款3000元,可一分还没还就联系不上她了。电话处于关机状态。我认还信用卡债务。不知道我是否可以诈骗罪告她?心急如焚!!!望得到专业的帮助。辛苦律师们了

离婚
2019-12-09 10:35:23
律师解答共有1条
  • 信用卡恶意透支判断标准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