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婚姻生活续存期内一方在借出的负债例如赌钱,是如何评定?

改制重组
2019-12-10 04:50:4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二人共同对外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二人共同负责偿还。
    2、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人共同对外所负债务,一般认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二人共同负责偿还。但如果夫妻另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之间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的约定的,则属于夫妻一方的债务,另一方不负偿还责任。《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 根据法律规定,普通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因此,八年前的债务关系向人民法院起诉不会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 事实婚姻是指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以前,没有配偶的男女,符合法定结婚的实质要件,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姻应当具备以下特征:  
    (一)男女双方均无配偶;  
    (二)具有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  
    (三)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得到群众的认可;;
    (五)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六)在1994年2月1日之前。  如何认定事实婚姻中男女双方的财产,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既然我国婚姻法认可了事实婚姻的效力,那么事实婚姻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事实婚姻的财产认定,就受婚姻法的制约,由婚姻法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审理事实婚姻关系事实婚姻的财产认定的离婚案件,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这充分说明我国对事实婚姻当事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认定和处理,完全适用婚姻法的规定。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适用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没有约定或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同样,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特别提醒:《婚姻法解释
    (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这主要考虑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如果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除这一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当然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同居关系。至于男女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因同居关系的建立未经法律途径,不是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其解除也无须经过法律途径,自行解除即可。所以,当事人如果起诉仅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如事实婚姻的财产认定和子女抚养问题提起诉讼的,属于法律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平等地保护子女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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