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劳务关系和劳务关系碰伤后赔付一样吗

2019-12-13 01:53:1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劳务关系 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在人身上不具有隶属关 系。
      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但由雇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并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
      主体具有不特定性,提供劳务方和用工方都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他组织。
        一种准劳动关系。
      用工方不具备劳动法中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或者具备主体资格但工作内容具有临时性。
      由用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根据用工方的指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由用工方承担在劳作过程中人身伤害的风险。
      因此,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受伤是基于民法中“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请求赔偿的,而不是基于劳动法中的工伤赔偿
  • 劳务关系中没有工伤问题,雇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可以按普通侵权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承担赔偿责任。在程序上,这类案件案由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劳动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经过劳动仲裁程序。
    实践中,家庭保姆、钟点工、家庭教师等个人雇佣劳动中受到伤害发生的纠纷,属于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未经工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人从事生产经营,不具有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所雇请的劳动者与之形成雇佣合同关系,即劳务关系,劳动者在受雇期间受伤,雇主应承担民事责任
    如农村个人建房,取得这项工程的人(自然谈不上什么资质),又叫上其他人一起干,发生伤亡事故后发生的纠纷,属于雇员受害赔偿纠纷。这就是我对你的问题工伤赔偿劳务合同关系是怎么规定的回答。

  • 1.雇员在从事雇指定的事务中受伤,产生的费用应由雇主全额赔偿,但精神损失费不应支持;
    2.误工费应付至治疗终结之日,以伤者受伤前一年平均工资支付;三个手指带手掌没了,构成了肢体残疾,待伤残鉴定后应支付伤残赔偿金;
    3.家庭条件不好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免责事由,但确有实情,当然可以与伤者一方协商解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