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2018年7月2号进入现在公司,合同签订的1年,到2019年7月1号到期。公司现在以合同到期为由,不续签合同。情况说明:1、3月份之前我的岗位归属于业务部门人事行政岗,原部门有3个同事,1财务1人事还有我。2019年2-3月份因家人生病手术,我请假近1个月,正常提交请假流程,公司也批了。3月份我回公司上班后部门变更为行政部,我的岗位名称没有变化还是业务部门人事行政岗,但是实际工作内容涵盖人事、行政、财务。公司未提前给任何书面通知。本来我觉得自己请了比较久的假期,回来后就尽量多做一点,也给公司反馈了 尽快招人,公司口头上说要招人,但是一直到4月底才招进来一名人事行政岗。2、公司现在不续签合同,以精简人员为由,要三岗合一,因为我不会财务 让我走人。3、公司让我走人之后,我开始找工作,有半天外出办私事,未打卡,公司现在以这个说事,嫌我没有按公司规定提交外出申请。综合以上几点,公司不给我续签合同,我应该如何维护自己权益?我外出办事公司可否以此为理由,不支付我经济补偿?

2019-12-13 09:50:4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对于公司变更名称需要什么资料有下面几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新修订的公司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 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愿意续签,单位调岗降薪,劳动可以拒绝,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补偿金(每服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按半年计算)或要求单位仍按以前的岗位和工资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公司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单位必须给在职员工办理社保,社保是法定的,《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1、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不续签或以低于原待遇使劳动者不续签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经济补偿;补偿标准: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工作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补偿一个月工资,工作不满半年的,补偿半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到期,但单位与劳动者都按原来的约定履行,此为劳动关系的继续,在此劳动者无过错的,单位在这个期间解除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合同要求,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二倍于经济补偿的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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