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现在怀孕31周,公司领导找我谈话,让我自愿申请休一个月病假或事假,承诺给我正常开工资,我们公司规定休假超过20天就进入待岗状态,公司现在就是想要我的岗位,我主要问题如下: 1.自愿休假对我后期买断有没有影响 2.有没有国家条款规定孕妇休完产假必须回到原岗位或者必须有岗位(我厂现在在减人,领导说休完产假让我们待岗) 3.妇女保护法规定不可以降低哺乳期妇女工资,但是我们厂工资是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和等级工资组成,我们公司只给岗位工资属于违法吗。 请您帮忙解答,非常感谢

2019-12-13 12:29:23
律师解答共有1条
  • 产假,是指职业女性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的休假权利,从产前到产后,一般有98天。  
    一、产假的一般规定  
    1、关于孕妇产假是多少天呢的回答是,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二、产假分类  
    (一)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三)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  晚育假,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处理。例如,广东省为15天,上海市为30天。晚育假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四)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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