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喂,有人欠我的吗??,我救了他的房子是第一份保险,在他把我的房子放在农村信用社之前,现在信用社起诉了他,法院说我可以进行拍卖,说信用社有质押权没有拍卖权,信用社有拍卖权吗?

拍卖
2019-12-13 20:33:47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1、对于必须到庭参加诉讼的被告已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法院可以适用拘传,强制被告到庭。

    2、如果被告并没必须到庭的,受到法院传票,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作出的法院判决书对被告同样具有约束力,可以依据判决书强制执行被告的财产。

    拓展资料: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2、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3、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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