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传播淫秽物品罪,如何判断赚六七千美元?

刑事辩护
2019-12-14 22:45:4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传播淫秽物品罪在刑法中的规定:
    [相关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000.12.28)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12.17 法释〔1998) 30号)
    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第十六条 出版单位与他人事前通谋,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对该出版单位应当以共犯论处。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本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数额、数量标准的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标准, 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从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四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 2004年9月6日起施行:
    第三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
    (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
    (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 不以牟利为目的,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数量达到前述规定标准(十个)十倍以上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数量达到前述规定标准(二十个)二倍以上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上述行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以牟利为目的,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数量达到前述规定标准(十个)五倍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前述规定标准(十个)二十五倍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达到规定标准(十个)一百倍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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