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终止合同原因:国企单位因为改制移交给地方接管,(原单位的名称注销,注销后单位名称不变,但单位法人代表变更),现在单位要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本人合同工:已在单位连续工作25年,离退休还有不足5年),单位回复是单位注销后不存在,合同自然终止,只能补偿金,不给赔偿金现在咨询的问题:1、要求单位经济补偿金两倍的赔偿金,3、工作25年,4年一次的探亲假共6次,没有给过,能否要求补偿,

劳动合同纠纷
2019-12-16 16:42:3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1. 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经济补偿金的给付责任。
    2.如果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而且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不低于原来劳动合同的条件,也就是维持原条件或者高于原条件的,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仍然坚持不续订劳动合同的,免除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另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也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1)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2)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 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法定情形,职工所受伤害都应当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侵权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人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因第三人侵权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要客观上存在工伤事故,就会在受伤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工伤保险赔偿关系,即使工伤事故系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所致,不影响受伤职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其次,侵权之债成立与否,与被侵权人是否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无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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