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认为:企业
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
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本条款虽然是适用于联营纠纷的,但实践中其他形式的纠纷也
参照适用,但由于公民间的借贷不违法金融法规,应当按照普通的民间借贷还本付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 借款的
期间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