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去年2015年一月份跟朋友A的朋友B(有妇之夫)单独吃了一次饭(公共场所),之前不认识也就吃了一次饭,吃饭之前我不知道B有老婆,被朋友B的老婆C的朋友看见了,就武断的认为我跟她老公有不正常的关系,再时隔一年多突然找到我,给我扣了一大堆莫须有的事情,起先我认为她找错人了,但劝解无果后,她多次找到我家和工作地方与我和我家人争吵,破坏我的名誉,已经严重影响我们一家的正常生活,我想求助,报警可以解决问题吗?她算骚扰我吗?我该怎样通过法律还我清白?

农林牧渔
2018-09-05 13:28:2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所谓诽谤,必须是公开的对外界散布有损你声誉的言论,以至于对你的名誉造成影响才能成立,而且严重的将构成犯罪即诽谤罪。如果仅仅是打电话威胁你本人,没有对你的声誉造成影响。
    这就不是诽谤而是骚扰。你可以对方对你进行骚扰和威胁,违反治安处罚法报警。
  • 经常被人骚扰,干扰你的正常生活,可以报警,受法律保护。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中有对“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罚规定。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可以起诉要求立即停止对你名誉的侵害,在某报纸上公开向你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刊报所需费用,由她承担。 费用问题要和律师当面商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