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难道不是在职工工伤期间没有工资和生活补助费吗?

2019-12-28 20:37:3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职工在工伤期间工资待遇在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三十一条里有明确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 劳动合同终止时生活补助费怎么发:  
    (1)《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发[1986]77号)废止后,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的,以《规定》废止时间(2001年10月6日)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按职工在《规定》废止前的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以《规定》废止前职工十二个月的平均月标准工资为计发基数。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2)国有企业改制后未转换身份(工龄置换)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生活补助费:企业改制时间(以改制后企业工商登记日为准),在《规定》废止之后的,按上述规定执行;企业改制时间在《规定》废止之前的,按职工在改制后企业工商登记日之前的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以改制后企业工商登记日前职工十二个月的平均月标准工资为计发基数。  上述“标准工资”是指企业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职务)相对应的工资标准。若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以下办法确定:凡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按劳动者本人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确定;实行其他工资制度的单位,按劳动者本人前十二个月平均实得工资的70%确定。上述计发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3)《浙江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生活补助费支付问题,以《条例》废止时间(2001年9月3日)为准,对在《条例》废止前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劳动关系时,按职工在《条例》废止前的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实得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以《条例》废止前职工最后三个月平均实得工资为计发基数。对在《条例》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4)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生活补助费的支付,也按此规定执行。
  • 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查询 参考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