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于2006年9月入职,试用期三个月,之后公司与我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入职的时间起计算,到了2007年9月后,公司与我再次签订了二年的劳动合同,按合同规定,合同执行期到2009年9月13日,但公司于2009-6-4与我谈话,通知我于2009-6-30提前终止合同,理由是我的业绩考核没有完成,谈话中人事部的做了会议记要,里面提到了没有完成公司的考核,然后让我签字,当时由于心里很乱,所以没有太过在意,签字了。人事部的同事说为了避免在我的档案里出现是公司将我辞退的,所以要求我主动向公司提出离职,后来朋友告诉我,如果自动提出离职的话,拿不到赔偿,现在我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问题补充: 上面提到的签字是:会议记录,本来在找我谈的时候,说是非正式的通知,但人事的人在边上做了一些会议记要,大致的意就是:员工在职期间没有完成公司既定的业绩考核。我在上面签字了,这份东东对于这次的事情有什么影响吗?

2018-06-29 13:36:3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离职。如果公司没有给你劳动合同,无法证明你还在试用期,你可以快递形式寄送书面辞职书(保留快递单据),30天后即可离职。公司不予结算工资的,你可去劳动局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 公司辞退员工只是针对当事人进行赔偿,不会针对其家属进行赔偿,若是工伤死亡的是需要赔偿家人的。  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按此规定辞职是合法的,并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时间一到可以离职。不过劳动者要留存好按规定辞职的证据。如果用人单位因此扣发工资,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可以再要回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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