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如果沈阳不买房,怎么提取公积金?

2020-01-03 01:12:0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为:  
    (1)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首先向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属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二联)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一式二联),加盖公章及财务印鉴;
    (2)缴存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  
    (3)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将转账支票交回单位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按所列金额给付职工现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提取申请人应是产权人、产权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同户成员,提取有效期限为产证发证日起6个月);
    (二)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适用于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或城镇私房);
    (三)离退休或者到达法定的离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0周岁);
    (四)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五)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
    (六)非沪籍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
    (七)一次性提前结清购房贷款本息。(结清提取有效期为结清之日起3个月,结清时已使用公积金的除外);
    (八)重复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需合并;
    (九)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十)职工因下述三种情况: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本人、配偶或直系血亲患重病、大病;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公布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从而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消费;
    (十一)职工因下述三种情况:享受本市廉租住房政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用住房且月房屋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 符合规定的可以取出来,提取公积金,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规定、分别提供相应的材料,按程序提交后提取,如下: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经单位盖章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份)、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及以下证明材料:  
    (1)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购买一手楼的,首次提取时,提供购房合同(或预售契约)、购房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购买二手楼的,首次提取时,提供房地产权证、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征地补偿购买增大住房面积的,首次提取时,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购买增大住房面积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首次提取时,提供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领取并填写提取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审核手续。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职工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职工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一)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管委会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
    (二)、
    (三)、
    (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根据规定,是里面有多少钱都是可以提取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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