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另需提醒的是,收养人应该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
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领养人须填写生育证明表、抚养证明表、申请表和调查表,经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盖章证明情况属实后,还要到医院体检,证明夫妻双方均身体健康。这些手续办理妥当后,当事人再拿着这些证明文件到民政局领取收养证。谢谢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