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护理费用,错误的劳动费,精神赔偿费,能陪多少?

2020-01-07 06:20:0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工伤误工费赔偿标准:由单位按受伤前的月工资标准支付,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后,最长期间不超过24个月。  另外工伤还涉及的赔偿内容如下:  
    一、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报销;  
    二、住院期间护理费:治疗期间至评残前由用人单位支付,评残后由基金支付;  
    三、交通食宿费:按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残疾待遇标准;  
    (一)、一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4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每月按本人工资标准的90%发放;(基金支付)  
    (二)、二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2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每月按本人工资标准的85%发放;(基金支付)  
    (三)、三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0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每月按本人工资标准的80%发放;(基金支付)  
    (四)、四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每月按本人工资标准的75%发放;(基金支付)  
    (五)、五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每月按本人工资标准的70%发放;(基金支付)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伤残津贴;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标准12个月计算  
    (六)、六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4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每月按本人工资标准的60%发放;(基金支付)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伤残津贴;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标准10个月计算.  
    (七)、七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2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标准15个月计算.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标准8个月计算.  
    (八)、八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0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标准12个月计算.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计算.  
    (九)、九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8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标准9个月计算.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标准4个月计算.  
    (十)、十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6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计算.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标准2个月计算.  
    五、生活护理费;  
    1、完全不能自理;每月按全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50%支付;  
    2、大部分不能自理;每月按全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40%支付;  
    3、部分不能自理;每月按全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

  • (一)要有损害的事实,这是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

    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侵权人才承担责任,这与其他损害是一致的,因为民事侵权责任理论是建立在存在损害的事实之上,这种损害可能是财产的,也可能是非财产的,因此,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是由于侵犯非财产利益的损害结果带来的,与其他损害不同是,其他损害赔偿的损害事实仅指财产上的损失,可用金钱计算,故赔偿的金额也易确定,而精神损害是一种非财产损害,无法用金钱计算,如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等受到侵害,企业的名誉被损,威信降低,如果侵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是轻微的,采取其他方法即可消除,则可以不必追究侵权人的物质赔偿责任。

    对精神损害事实的认定,可依据以下三点:有其中之一即可认定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1、内在的精神损害,即依据被侵权对象本身的自然反应和外部表现来验证,如侵害行为导致受害人悲痛、精神忧郁甚至精神失常。
    2、外在的精神损害,即依据社会的反应来验证,如侵害行为使公众舆论或有关组织对受害人的品德、声望、信用等评价有所降低。
    3、依据间接的财产损失来验证,如公民受到侵害后,无法正常工作劳动,以致收入下降。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必须违法,这是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基本条件

    这与其他损害赔偿是相同的,但精神损害行为有本身的特点,精神损害行为只能是作为的违法行为,不可能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精神损害行为指向的内容必须是特定的,即依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损害行为直接指向受害人的姓名权、肖像权等,损害行为指向的主体必须是特定的具体的。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必然联系。在精神损害赔偿中,法律规定,行为人对其侵害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负赔偿责任,如果精神损害事实的发生与侵害行为无因果关系,行为人就不必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点,与其他损害赔偿相同,但其不同是在精神损害赔偿中,行为人实施了侵害行为,往往会发生精神痛苦,只是精神损害后果的大小不同。对人身权的侵犯其行为和后果之间常需要一个转换环节,即侵害他人人身权产生的精神损害后果往往以间接的方式表现的,许多侵害人身权的行为都是通过公共舆论的力量并借助人们的自尊心和名誉感而致损害。

    (四)侵权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是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过错是侵权行为人在侵害他人权利时的一种心理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侵权行为人只有主观上有过错,才承担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如无过错,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这与其他损害赔偿相同,但两者也有所不同,其他损害赔偿,由于是完全是以弥补受害人的实际经济损失为原则,故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的区分一般不影响损害赔偿的多少,但精神损害是一种非财产的主观损害,故意和过失反映出侵权行为人的主观因素不同,对受害人产生的精神损害具有轻重之别,故在认定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时,一定要注意区分故意和过失侵害,区别对待,让故意侵害者承担较重的责任。
  • 按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不超过5万。这在婚姻法里叫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张该损害赔偿方须对离婚无过错,这个条件意思是即使有过错,如果该过错未导致离婚(与离婚无因果关系)亦视为无过错。  
    2、过错方需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法定过错情形,即: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只有这几种情形才构成离婚过错。  
    3、该过错须与离婚有因果关系,即该过错导致离婚。如果虽有过错但双方未离婚则不能主张此损害赔偿。  
    4、该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提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须区分行政离婚与诉讼离婚而有不同。在行政离婚离婚后1年内可以另行向法院主张。诉讼离婚的原告须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提出该主张。否则在判决或者调解离婚后不得另行主张;诉讼离婚的被告若不同意离婚,但法院判决离婚的,可在判决生效后另行以诉讼方式提起该损害赔偿请求。但无论是行政离婚还是诉讼离婚,若该过错在离婚后才发现的,不得主张,理由在于该过错与离婚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amp;quot;损害赔偿amp;quot;,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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