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离婚调解后又签署了一份合同补充协议,我想问一下这一合同补充协议有木有法律认可

离婚
2020-01-08 10:14:4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离婚协议书在双方签订并得到法律认可之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产生法律效力之后,该协议书不得随意更改,并且必须执行。

    离婚协议书是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抚养关系为一体的综合书面约定。

    对于人身关系的约定,即是否同意离婚的约定,是不能用书面契约来约束的,即法律不会干涉当事人之间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反复更改,但一旦当事人进行了要式登记,即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登记,法律就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

    但如果仅仅是双方书面约定好一起办理离婚手续,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会赋予另一方强制执行权,也不会授予法院有强制认可权。

    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财产关系、以及子女抚养意见等与人身关系的意思表示是紧密相连互为一体的,既然离婚没有成就,财产、子女的约定自然也没有生效。

    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的意思表示是针对当时特定的环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状态作出的。当然,虽然离婚协议没有生效,但一旦签订有过离婚协议,其协议内容往往会成会法院判决的重要的参考。
    因此,不能说离婚协议没有作用。

    如果离婚协议中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节,离婚协议书会无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称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婚姻法解释)
    (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整个《婚姻法》并未对登记离婚后,双方又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形进行规定。笔者认为: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但我们在处理离婚登记后财产纠纷案件时不应该教条,认为该类型案件中所有协议均不适用《合同法》,《合同法》的上述规定排除有关身份关系协议的适用是基于这类协议与人身密切相关,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或单独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夫妻之间作为平等的民事主题签订的,而且仅涉及财产处理问题,与身份关系无关。所以,应当适用《合同法》。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补充协议;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内容在剔除合同无效的情形下签定的补充协议当属有效。
  • 以离婚协议为例,离婚协议只要双方签字就产生法律效力。  有了双方的签名的协议,最好还是到民政补领离婚证,否则,在后续办理各种事务时,可能政府部门会要求到公证处或者民政盖公章。
      比如迁户口,再婚登记,孩子抚养权变更,都用得到这种协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