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选购房屋,房地产商推迟拿房,有当期购房户已根据起诉得到赔付,那时候不知道,如今才了解,可已经已过三年,可否根据法律法规方式处理?感谢!

2020-01-09 22:37:5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开发商延期多久交房买方可以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对“合理期限”进行了明确,该解释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解释又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 开发商延期交房以何时为限?  第一,如果开发商没有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的约定,不论小区是否有正式使用的道路,购房人都有权拒收房屋,开发商按照合同第九条约定的内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以到取得《备案表》的时间为止的计算是正确的,不是以小区正式道路建成来计算的。
    超过约定期限的,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如果开发商拒绝承担违约责任,购房人可依据合同第十九条约定的内容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二,如果开发商已取得《北京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说明该小区的房屋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已达到交付使用的条件。
    如果购房人对该表的内容有异议的话,可以申请有关部门对该表的内容作出解释,必要时可以提出行政诉讼。如果是因为建筑垃圾暂时阻碍道路或者是为种绿地和安装健身设备的原因没有及时修好道路,不能作为拒收房屋的理由。
    出现这种情况,购房人应和开发商协商解决,要求开发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道路障碍的问题,并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而不要采取拒收房屋的方式,否则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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