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韩律师您好,我哥7月底结的婚,彩礼30万,但是女方
结婚
后以我哥不成熟为由,拒不登记,后来结婚不到半个月就各种嫌弃我哥,还故意找茬说对她不好,本来想摊开说
离婚
的事(举办婚礼了没登记),没想到女方怀孕了,但她给我哥私下说孩子绝对不会要。却给我家里人说看医生怎么说,医生说能要就要,不能要就不要,晚上故意熬夜打游戏,早晨不吃饭等,如今跟我哥因小事争吵上去就打我哥,却诬陷说我哥动手打她,在村里又哭又闹,请问像这种事情我们改怎么解决
离婚
2020-01-09 23:11:0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我国司法解释规定,根据目前中国的国情,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
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结婚的彩礼不属于共同财产。理由及相关规定如下:
一【理由】【赠予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按照我国民间婚俗,结婚的时候,男方都要向女方赠送彩礼,并由女方自由支配。《婚姻法》规定,赠予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在
夫妻共同财产
之列。
二【《婚姻法》规定只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
赠与合同
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目前中国的国情,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 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后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一般而言,结婚的彩礼属于男方附条件性的赠与,这个所附带的条件就是女方愿意与男方结婚,如果收受彩礼后却未与之结婚,则赠与的条件消失了,赠与人得撤销赠与,因此,而收受彩礼的一方则属于
不当得利
,应当返还。但是实践中,双方登记结婚后并
同居
的,彩礼一般不予以返还。
关于精神补偿费首要的造成重大损失,且对方过错所致,对方过错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结婚属于双方自愿行为,你的精神补偿费请求权得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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