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企业说我应不可以担任原工作中,人事部门负责人说企业不必这个职工了,也搞出终止合同的单据,可也没有签,由于我认为那样处理不科学,只付款上月薪,沒有别的赔付,因此如今又开展转岗,说没辞退我仅仅帮我转岗,我反对,也变为我没直接证据证实他就是说想辞退我,如今只有自身明确提出终止合同吗,還是能够申请办理经济制裁

2020-01-10 13:20:5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劳动合同未到期,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分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用人单位依据法定事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类型一: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类型二:不可抗力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种情形:用人单位违法解约。
    该情形下,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赔偿金。
  • 审查合同应注意的问题:第一方面:审查和起草合同前,必须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
    俗话说知彼知己百战不殆。因此,在审查起草新合同前,首先应全面了解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对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我认为这种审查应从三方面入手:
    一,对合同对方资质的审查:
    在审查中,要看对方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主要包括:对方是否是企业法人
    有无法人执照?若对方自称是个体户,应审查其有无营业执照。同时,还要看对方有无经营合同标的物的资格(如:经营化肥、农药、种子等)。这里需要一提的是,光看手续还不行,最好作一下侧面了解,以免让对方以假乱真,使法律顾问单位上当受骗。
    二,对直接实施签订合同的签字人的审查:
    审查主要包括:查签合同人的年龄,看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于是代理人的,看代理手续是否齐全,如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等。
    最好不同原来无任何业务关系,现持仅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空白合同用纸的业务人员签订合同。因为同这样的人签合同,带有很大的没有代理权或超权风险。按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 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
    现实生活中,常有拿别人的加盖印章的合同空白用纸行骗的人,他们一旦收到货,便逃之夭夭,受害方找签订合同单位,往往不是没有,就是该单位早向公安机关声明合同用纸丢失作废,因而对合同的供方产生不应有的损失。
    如 绥化市生资金龙分公司的盖章空白合同用纸被盗,就产生了一起行骗浙江永康麻袋厂的案件,给浙江方面造成了二十万元的损失。
    三,对合同一方信誉,屡约能力的审查:
    信誉和屡约能力是合同是否能全面履行的关键,这方面的审查较难,要求审查合同的法律顾问具有相当的签合同经验和多层次的搜集信息的能力。
    如了解对方同其它客户的业务信誉,对方的经济实力,老板的社会关系等等。当然,在实际合同履行中,也有制造假信誉,搞小额信誉屡约,大额骗取货物的现象。
  • 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你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n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你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n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你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你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你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你承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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