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男人自杀了,孩子刚出生,女人把孩子留给了男人的父亲,现在不给孩子户口,你能起诉女人吗?

2020-01-10 21:03:1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并生育子女的,办理落户(上户口)手续时,需要向派出所提交下列材料:
    1、孩子的出生证明;
    2、父母双方的身份证;
    3、预落户的父亲或者母亲家庭的户口本;
    4、当地派出所为落户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小孩上户口要哪些手续?一. 申办此类户口所需的基本证明资料
    1. 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
    2.《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出生医学证明书》(第二联限本市医院出生婴儿);
    3.《收养登记书》及《收养登记证》(复印件)上并加盖本市、区(县)民政局收养登记专用章(钢印);(指收养儿)
    4.《结婚证》;
    5.《计划外生育申报出生证登记证明》;(指第二胎及以上)
    备注:随父报户口、须出具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及《居民身份证》。
    二. 办理时限
    申请资料齐全后,当场办理。
  • 合法生育孩子的,上户口办理方式如下:

    1.首先要凭出生证到所在居委会开具“新生儿入户通知单”;

    2.其次带着父母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孩子的出生证明、生育服务证、入户通知单到所在街道办事处盖章;

    3.最后去所在街道的派出所户籍科办理户口,带齐父母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孩子的出生证明、生育服务证;
  • 是符合规定的:
      
    1、当事人的子女不符合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的规定而生育的;
      
    2、应该根据本法第41条的规定,向新生儿户口申报地的计生部门缴纳社会抚养费后,子女才能享受到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
      
    3、具体的征收标准,可以事先咨询当地的计生部门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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