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因为上一企业辞职了,个人社保正中间停缴了三个月还能补交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20-01-15 14:45:4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可以要求单位补交,或直接给予现金补偿。
      
    一、《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由此可见,如果因为没有缴纳劳动保险而辞职,那么在离职后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劳动者有权向原单位索要社保补偿。
  • 申请劳动仲裁期间,员工可以离职,劳动仲裁跟员工是否在职无关,只要仲裁有效的时限内提出劳动仲裁就可以的。
    2、《劳动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社会保险费是指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过程当中,雇员和雇主按照规定的数额和期限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的费用,它是社会保险基金的最主要来源,也可以认为是社会保险的保险人(国家)为了承担法定的社会保险责任,而向被保险人(雇员和雇主)收缴的费用。下文——单位未缴社保不能以现金补偿职工的相关规定:  为职工缴纳社保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公司未缴纳是违法行为,但不能用现金补偿,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由社保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且可从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划拨。  因此,劳动者应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和举报,由他们监督原单位为其足额补缴社保费。  知识延伸——不缴纳社保费的法律责任  
    1、对未按规定期限纳费申报和报送纳费资料的,拒不接受检查和不提供纳费资料的,有意隐瞒工资发放情况造成不纳或少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欠缴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  
    2、单位纳费人、扣缴义务人和纳费担保人在地税机关规定的限期内仍不缴纳费款的,地税机关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
  •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职员工在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前,用人单位单方面决定停交社保,是违法的。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社会保险的特征:
    社会保险的客观基础,是劳动领域中存在的风险,保险的标准是劳动者的人身。
    社会保险的主体是特定的。包括劳动者(含其亲属)与用人单位。
    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
    社会保险的目的是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
    保险基金来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缴费及财政的支持。
    保险对象范围限于职工,不包括其他社会成员。保险内容范围限于劳动风险中的各种风险,不包括此外的财产、经济等风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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