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六级伤残津贴的保险是单位和个人分别支付还是全部单位支付?

2020-01-17 07:16:3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工伤职工上班期间没有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伤残程度补偿,能够工作的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工作期间不享有伤残津贴。只有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岗位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和不能安排工作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按月享有伤残津贴。
  • 伤残津贴是社会保险机构对工伤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是对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的一种经济补偿,一般是长期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故可以看出:伤残津贴计算方法是按照职工伤残鉴定等级,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并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
    其中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的,为16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4个月;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70%;六级伤残的,为60%。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该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3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为25个月。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待遇。
      需要提醒的是,各地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不一样的,具体可以向当地的社保局咨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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