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前天我签订了一份商铺认购书,交了5万定金。是我和我朋友一起购买,签订当天我们两人都没有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只填写了身份证号码、名字和电话。我朋友当天也不在场,我代签的合同。现在我们不想买了,定金可以退还吗?此认购书在这种情形下是否不具备法律效力?有没有漏洞?

2018-09-07 15:47:2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退定金有以下三种情况:
      
    1、如果交了定金双方就合同内容协商了但不能达成一致而导致合同未能订立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2、一方无故不在约定期限进行协商或擅自改变认购书中的内容而导致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适用定金罚则。
      
    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政策调整致使一方有正当理由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所以,能否退还定金关键是你是否在约定时间与开发商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事宜进行协商。还要看交定金时认购书的约定。
  • 认购书的法律效力是怎样?   所谓商品房买卖认购书,是指房屋买卖双方在订立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前所签订的文书,约定将来订立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的一种合同。目的在于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进行初步的确认,而且往往以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协议的担保。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在实践中称谓不一,如认购意向书、购房订购单、购房预订单、订购房屋协议等等。   明确认购协议书法律效力   从法律角度看,认购书确定的是房屋是否要买卖的关系,而正式合同确立的是正式房屋买卖关系,二者有本质的区别。由于有关部门对认购书尚未做出严格的规定,所以购房者应当注意:   
    1、购房者有权利知道,房产商也有义务告知购房者,关于认购协议书及《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中双方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2、购房者在认购书中明确:“双方经协商未能就《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或补充协议达成统一意见的,开发商应全额退还定金。”这样可以为自身留有余地。   
    3、注意认购协议书中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合同中体现的基本原则就是自愿平等,换个角度说,即各方当事人应当在认购协议中规定必要的义务,双方的义务都是围绕合同目的实现而确立的,任何一方的义务不能过多也不能过少。
  • 认购书既然属于预约,预约是合同的一种,就必须满足合同的有效要件,即主体合格、权利义务具体确定、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并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有所规定,即至少应包括房屋的位置、面积、价格等要素,否则就无法构成一个有效的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在房地产预售中,房地产开发商向购房人提供事先早就拟好的认购书,这一行为在法律上应是预售人向购房人发出的要约。而一旦购房人对认购书的条款表示接受,并在其上签署则表明其发出了承诺,即接受了认购书对其的法律约束力。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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