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律师!我可以问一下工伤期间工资单位是如何支付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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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工资加伙食补助,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 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 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 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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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伤待遇赔偿属于
劳动争议案件,但一般情况下应先认定为工伤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后再进行
仲裁,因为伤残等级是计算赔偿费用的主要依据。
关于工伤待遇属于劳动争议的法律规定如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该法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
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六条“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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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业企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
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2、建筑业企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3、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4、如果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
连带责任。
5、如果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依法发包、分包给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则不用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6、法律依据:《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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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