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您好,我口头委托朋友代卖二手房屋,没有出具委托书,口头委托的朋友,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收了两万定金。但是我现在不想卖了,因为,当时中介说的房价64万左右,我朋友帮我卖了64.5万,与实际房价.77~80万左右,实际房价差额达到10万以上,感觉被中介骗了。如果我拒绝过户,或者不承认,合同有效。我和我朋友需要承担什么责任,或者需要赔付总房款百分之十的,违约金,或者,双倍赔付定金么?房屋买卖合同签署的时候,中介与买方,没有与我沟通过,我可以说我房屋想卖75万,我朋友听错了,听成65万,所以我不承认这份合同,返还给买方定金么。

2018-09-08 15:20:2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关于定金的具体规定如下: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三)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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