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尊敬的律师:
您好,本人于2016年3月份就职于一家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当月,该公司给予我的保底工资为2500元,但本人因考勤机的问题导致很多次打卡均无记录,按照该公司的规定,对我进行了1483.62的经济处罚,并一次性扣除了两个月的保险,总计880元,此外,该公司分别以“态度不端正”为由进行了两次经济处罚,总计共160元,工资条显示我3月份还需向公司缴纳23.6元的“欠款”,我与公司协商解决,被公司驳回,我有以下几个问题想请教律师:
一、公司是否有权利这样对员工进行处罚?罚款条咧均没有写在劳动合同内,也没有给我出示过相关文件。
二、保险是否可以当月扣除两个月?
三、公司规定没有打卡记录就算旷工,我确实打过卡了,但是单位打卡机有问题,这点单位负责人可以证明,并且有文字记录。
四、在协商不果的情况下,我该如何维权?我需要提交什么证据?

目前我手中有证据的是:劳动合同书、罚款通知邮件、可以证明打卡机存在问题的邮件,电子工资条。

劳动合同纠纷
2018-09-09 06:28:5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 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包括工资、劳动福利、其他待遇等)的一项重要资料,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该要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一般为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若公司一直未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可首先向公司反映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若公司拒签,则可向劳动部门提起劳动仲裁;最后,如有必要,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有问题可以再咨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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