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婚前买房怎么能成为共同财产?

2020-01-30 16:19:3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同居期间参与共同劳动能否分割共有财产:一方虽参与了家庭的共同劳动,但其与另一方的关系仅是同居关系,不符合婚姻法的立法宗旨,在家庭成员中没有合法的身份,因又没有对家庭共有财产的约定,所以参与劳动的一方不能参与体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

  • 1、将自己婚前的房屋加上妻子的名字是一种赠与的行为,就是将属于自己的产权部分赠与了妻子,这时候房屋是共有状态;  
    2、赠与行为适用的是《合同法》和《物权法》而不是《婚姻法》  
    3、法律依据:  1)《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物权法》 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1、男方婚前买房,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n  
    2、男方婚前买房,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n  
    3、男方婚前买房,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的,还贷部分支出及相应的财产增值收益,是共同财产,离婚时,女方有权要求给予一半数额的补偿。nn  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三n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n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nn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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