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和妻子全是二婚,并且都没有生孕。我跟妻子生的小孩子办过独生子女证,如今还合理吗?

2020-02-03 04:14:4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离婚财产分配与独生子女证无关的,离婚财产分配是夫妻双方的事,但要想分财产给子女,可以夫妻双方协商。按照规定,离婚后,由符合条件的一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经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符合条件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明原件),再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附户口簿、离婚证明复印件)。
    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证》。
  • 办理独生子女证注意事项:
    1、《独生子女证》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发给独生子女本人。
    2、领取《独生子女证》以自愿为原则,必须由独生子女父母提出申请,不申请者不得领证。
    3、孩子年龄超过16周岁的,凭自愿原则也可申请领证,但在《独生子女证》上要加盖不再享受条例规定优惠政策”章。
    4、孩子户口未申报的,不予发证。
    5、未办理《生殖健康服务证》的,需补办后再办理此证。
    独生子女证补办:
    到发证单位领取表格,父母双方单位、居委会写出介绍信、表格盖章。带上身份证、户口复印件、结婚证、父母双人照片到发证单位补办。
    1、补办申请人出示原《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无原件者,复印件上应有出证单位领导签字、盖章。
    写明:法律效力同原件。
    2、个人申请,说明丢失原因。
    3、夫妻双方单位出示的现在婚育状况(注明是否存在再婚、超生)。因故离开单位的,由本人现单位或村(社区)委会出示证明,并注明何时由原单位转入现单位,社区出示的证明需附本人下岗证明或失业证明复印件一份。
    4、结婚证及家庭成员(一家三口)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5、再婚家庭应当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丧偶家庭应附死亡证明
  • 再婚,一方生育两个子女而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可经过申请,办理准生证,再生育一个孩子。例如:《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非法收养,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和病残婴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前款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第十六条依法生育的夫妻到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及时提供生育服务。提倡孕前或者孕初三个月内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尽早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十七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
    (三)属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供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文件;
    (四)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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