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合同期未届满,前清洁公司向员工“包装”向下一清洁公司,要求从原公司获得赔偿、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仲裁
2020-02-03 06:48:5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都是职工或聘任制公务员、用人单位将其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其依法作出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的裁决。
    但是,两种仲裁在很多方面不同。
    首先,受理案件范围不同。根据我国《公务员法》和1997年8月8日人事部发布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企业单位与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根据我国《劳动法》和1993年7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包括: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其次,对案件的管辖不同。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以级别管辖为主,以属地管辖为辅。劳动争议案件管辖,以属地管辖为主,以级别管辖(或特殊管辖)为辅。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不在同一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最后,适用的法律及处理程序不尽相同。处理人事争议案件,除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适用劳动法外,其他争议均按人事法律法规处理。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则适用劳动法律法规。
    处理程序上,当事人应当在人事争议发生后,以书面形式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应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仲裁。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也可依法向人们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关于社会保险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用人单位、劳动者及与该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的一方为申诉人,另一方为被诉人。
    3.申诉人应当自劳动者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仲裁委提出书面申请。

  •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二)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在30日内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受案范围:  本委受理省属、中央、部队驻穗单位与外来工发生的以下劳动争议: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本委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四)受案条件:  
    1、申请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2、申请仲裁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3、该劳动争议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4、申请书及有关材料齐备;  
    5、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五)申请仲裁需提供的资料: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内容包括:  
    (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4)仲裁机构有统一的封面提供,申诉人可直接填写。  申诉书需向仲裁委提交正本一份,并应按被诉人的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  
    2、申诉人及被诉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1)申诉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被诉人法人注册登记资料原件(此资料可到企业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询。)  
    3、有关的证据材料复印件及证据清单。  对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指导申诉人予以补充。  
    (六)、申诉人如果需委托代理人,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一份。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委托权限如果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的,委托人必须逐项列明。  
    (七)、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 人事争议仲裁申请,是指发生人事争议的一方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将所发生的争议提请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解决的一种活动。当事人提起仲裁申请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1.申请人必须是与人事争议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之间表现为一种行政隶属关系,或者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或确立聘(任)用合同关系。当发生人事争议申请仲裁时,作为单位或工作人员就成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申请人。发生人事争议的当事人若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代为提出仲裁申请,并参与调解、仲裁活动。  
    2.有明确的被申请和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及理由。  
    (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仲裁请求,即是解决“告谁”,“请求解决什么问题”。任何争议发生至少有二方以上的当事人,若作为申请方的当事人不知道另一方当事人是谁,被申请人不明确,就无法解决人事争议,缺乏承担责任的主体。同时还要有明确、具体的仲裁请求,即申请人请求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  
    (2)事实理由。即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的事实根据和人事政策法规根据。  
    3.必须属于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申请人提出仲裁的人事争议必须是属于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内的争议。根据《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队文职人员条例》以及深圳市有关规定所确定的仲裁受案范围为:  ①聘用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③军队文职人员与聘用单位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④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发生上述这些人事争议的当事人就可以提起人事争议仲裁的申请。  企业职工;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劳动关系而引起的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仲裁管辖。国家公务员与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包括处分、辞退、降职、免职、年度考核不称职等,应按照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诉。  
    4.必须属于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管辖。  即须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出。市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市属单位和市内跨区的人事争议案件;区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区属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  
    5.申请人申请人事争议仲裁时,必须采取书面方式,即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①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电话、邮编等。如果申请人是单位,则应写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电话。  ②被申请人的名称,即单位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联系电话、邮编。如果被申请人是个人,则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电话、邮编。  ③申请仲裁的具体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④受理仲裁的机构名称。  ⑤申请人签章,并注明申请提出的日期。  ⑥附注:应写明申请书副本和有关证据材料的份数。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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