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通过电子邮件侮辱、恐吓、恐吓、侮辱地址簿、造成巨大伤害、起诉我个人的方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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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的恐吓行为在刑法修正案
(八)之前是不构成犯罪的,而在刑法修正案
(八)之后在寻衅滋事里面增加了恐吓的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如果不是单纯的恐吓行为还有其它情况则如下:
1、恐吓时索要财物,有可能构成
敲诈勒索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三)第八条规定“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就是说这样的恐吓这是构成犯罪的。如果罪名成立,情节严重的要触犯刑法判刑,但没有恐吓的特定条文,可根据他威胁恐吓的事来查找相关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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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生恐吓的情况,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处理,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害,但是
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会支持!根据最高院的解释
自然人因下列
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
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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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 对方发短信谩骂的行为: 1,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名誉权,如果当事人不存在对方漫骂的情节的,还对方就构成
诽谤罪; 2,可以以此来起诉对方,并要求对方消除影响,及恢复当事人的名誉。 一,相关的规定: 1,我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我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3,我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公民、
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4,《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二,诽谤罪: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3,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自诉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 三,不构成诽谤罪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
1.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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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