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什么是组织领导传销罪?怎么会因为这个罪关押在北京朝阳区看守所?

刑事辩护
2018-06-12 08:54:4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是不是传销,应当按照其具体的经营运作模式进行判定。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传销可以简单的归纳为:
      
    1、需要交入门费。
      
    2、需要发展下线。需要不断的找合作者,并打着组建团队的幌子以倍增收入的模式诱导别人。
      
    3、根据下面人头数量和这些人的经营业绩来决定你有多大的回报。
      
    4、其实说白了就是让下线给上线1元钱,上线说传授下线赚50块钱的办法。结果等下线给了上线1元钱时,上线就告诉下线再找同样的十个笨蛋做下线的下线就好了。
      国务院
      《禁止传销条例
      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 传销构成犯罪吗?会受到什么刑罚处罚呢?传销的本质在于通过发展下线实现财务的非法转移与聚集。《禁止传销条例》和《刑法》对传销行为都作了相关的规定。   传销: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系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不是所有的传销行为都构成犯罪,情节一般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只有行为人实施传销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非法传销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行为的界定。   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规定,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对非法传销罪的规定。构成非法传销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网友们还关注: 警惕传销的新形态
  •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处罚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价值200万元,如果没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