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亲人因挪用公款自首,已经被拘捕,他是以四月份刚开始挪用公款的,在五月份期内有给亲人汇过一万块钱,可是家人都不知道这钱是公款,我想问一下这样的事情亲人是否会由于这一万块钱受到牵连?需不需要积极把钱上缴?

2020-02-05 10:55:4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一、投案行为必须是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这是自动投案的时间规定。  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是指:  
    1、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之前;  
    2、犯罪事实已被司法机关发现,但犯罪分子本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  
    3、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以被司法机关发现,但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采取讯问或强制措施之前;  
    4、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尚示被司法机关发现,仅因犯罪分子形迹可疑而被审查、教育主动交待的,也符合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的情形。  
    二、投案行为是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这是自动投案是否成立的关键。  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是指犯罪分子在前述的时间规定内,由犯罪分子自己的意志决定投案行为,他有以下几种表现:
    1、真诚的认罪、悔罪、争取从宽处罚;
    2、经家长、亲朋好友规劝而投案;
    3、社会力量迫使其投案。  
    三、必须是向司法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这是投案自首的实质性条件。这里所指的司法机关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个人是指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其他有关负责人。  
    四、必须是自愿置于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待犯罪事实。
  •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由于刑法将挪用公款的具体用途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而且每种情况构成犯罪的要求不同,因而在追诉期限的计算上亦有差别,对追诉期限的计算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对行为人挪用行为的评价和正确定罪量刑。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期限是怎样的呢?请看下文为大家绍:  关于挪用公款罪追诉期限问题,目前在理论上有不同的见解:一种意见认为,本罪实施的行为是“挪”和“用”的结合,在公款失去合法控制期间,挪用行为实际上也处于继续的状态,因而挪用公款罪属于继续犯(或称持续犯),故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挪用案件被提起诉讼或行为人自动归还了公款之日起计算;另一种意见认为,公款被挪之后,犯罪行为已构成既遂,公款失去控制的状态,不是犯罪行为的继续,而是不法状态的继续,因此挪用公款罪属于行为犯,其追诉期限应从移挪之日起计算。实际上这两种观点的分歧之处在于挪用公款罪是继续犯还是行为犯。  挪用公款罪的既遂,应根据其犯罪构成的不同情况来理解:
    (1)在行为人将挪用的公款用于营利活动或用于非法活动的情形下,只要行为人完成了“挪”和“用”的行为,则行为人的挪用犯罪就达既遂,即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处于继续状态的是挪用的公款使用权被侵犯的状态,而不是犯罪行为的继续。
    (2)在行为人将挪出的公款用于营利活动和非法活动以外的其它个人用途时,仅有“挪”和“用”的行为尚不能认为犯罪已达既遂,必须达到超过三个月才构成挪用公款罪既遂。三个月之后的继续状态同
    (1)一样,也是公款使用权被侵犯的持续状态,并非犯罪行为的继续,因为此时犯罪行为已经完成。依据上述分析,挪用公款罪为行为犯是显而易见的,在犯罪形态上也并非持续犯。  根据刑法第89条的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此处的“犯罪之日”,应为犯罪成立之日:“犯罪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犯罪”,应指犯罪行为本身,而非犯罪行为造成的不法状态。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或营利活动情况下,一旦“挪”和“用”的行为都已完成,就认为犯罪已构成既遂,所以,此时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期限应从“用”之时开始计算。行为人将挪出的公款用于非法活动和营利活动以外的其它用途时,一旦超过三个月,就构成犯罪既遂,此时犯罪行为才完成,因此追诉期限应自挪用公款满三个月之日起开始计算。  根据刑法第89条的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此处的“犯罪之日”,应为犯罪成立之日:“犯罪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犯罪”,应指犯罪行为本身,而非犯罪行为造成的不法状态。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或营利活动情况下,一旦“挪”和“用”的行为都已完成,就认为犯罪已构成既遂,所以,此时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期限应从“用”之时开始计算。行为人将挪出的公款用于非法活动和营利活动以外的其它用途时,一旦超过三个月,就构成犯罪既遂,此时犯罪行为才完成,因此追诉期限应自挪用公款满三个月之日起开始计算。
  • 《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公款的数额起点是多少呢?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不受数额较大和时间的限制,以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二、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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