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劳动者应当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纠纷
2020-02-05 14:55:1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工伤解除合同的补偿分为劳动合同解除补偿和工伤两个方面。
    一、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合法的,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过错的,没有补偿;不具有法定过错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过错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没有法定过错的,没有经济补偿。
    (三)违法解除合同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继续履行;不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2、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赔偿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的经济损失。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是指不符合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合同,是指不符合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
    (四)劳动关系终止
    属于用人单位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期满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公司项目招标不是因为你个人失责原因造成的,公司无权单主解除合同。
  • 试用期内被无故解除劳动合同,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因此,如用人单位不能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就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应当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3、因你尚在试用期内,故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半个月工资,双倍,即一个月工资。
    4、你可以凭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向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或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协商解除。《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劳动者单方解除。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劳动法》规定以下两种情况,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用人单位及及时办理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在试用期内的;
    第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第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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