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想知道这是否可以起诉。

2020-02-06 17:13:0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
    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 债务人以个人名义借款,虽然声明将借款用于楼房开发,债务人也是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开发公司与借款无关,债权人不能起诉开发公司承担偿还债务。对于债务,债务人不按约定偿还债务的,作为债权人应当以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按约定偿还债务。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你好,关于电视台侵犯名誉权的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规定:“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按《解释》的规定,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不构成侵害名誉权,还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报道的根据必须是国家机关公开的文书和公开的职权行为,如果不是公开的,不在此列。W市公安局所进行的侦查活动是公开的职权行为。
    2.报道必须客观准确。“客观”是指公正,不偏向任何一方。“准确”是指报道与文书、职权行为的内容一致,不失实、不歪曲,不添枝加叶。1999年7月8日,新闻出版署发布的《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规定:“报纸、期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更正或者答辩,有关出版单位应当在其出版的报刊、期刊上予以发表;拒绝发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谓答辩权,是指新闻单位发表的批评、评论内容发生错误,损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陈述理由或者根据,予以辩驳,要求新闻单位予以纠正的权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更正或者答辩,这是当事人的权利;新闻单位发表更正或者答辩,这是新闻单位的义务。即使当事人未提出更正或答辩的要求,新闻单上也应主动履行义务,自行予以更正。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有错误纠正后,新闻单位也应当依此予以更正报道,如不予更正报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