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就是租赁户,租的五楼,四楼墙渗漏被淹,但我楼上住户沒有渗水的地区,如今楼底下规定我赔付刮腻子,我想问一下义务在谁

其它
2020-02-07 09:36:2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83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截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害或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106条、公民法人因为过错给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
    117条、公民、法人损坏了国家的、集体的、他人的财产,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综上所述,楼上与楼下系不动产相邻方的关系,漏水的原因系楼上业主的过错所导致,且因为该过错,给楼下业主造成损失。
    鉴于,过错的原因系楼上业主造成的,楼上业主理应为自己的过错给楼下业主造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楼下业主,应当搜集己方损失,是楼上漏水造成的客观有效证据,包括物业在第一时间出现场的证据,周围邻居或知情者的证言、事发第一时间的照片、录像,与楼上业主交涉,且楼上业主承认己方漏水的录音等客观证据。
    并且制定出损失清单,针对每个损失的财物,都予以拍照留证。与对方交涉赔偿事宜,交涉未果发起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 1、如果发展商与物业公司有协议,保修期内的维修委托物业公司处理,则你在保修期内向物业申请报修,物业或发展商都有责任修复。
    2、如果发展商与物业公司之间没有相关约定,则发展商的保修期已过不须承担保修责任,物业公司是否有义务维修要看物业管理合同上的具体约定。
    3、房屋漏水原因最好在你方、物业、楼上住户及有关专业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当场查明,以便确定最终该由谁承担责任。
  • 工伤赔偿责任在谁,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依法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且参加工伤保险的,其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被确认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伤残等级的赔偿标准给予工伤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还要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由用人单位赔偿
    ①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职工发生工伤或者职业病被确认后,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赔偿。
    ②无营业执照的单位、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破产解散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待遇。
    ③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由从业人员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其中原属与发包、出租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合同有效期内到承包承租单位工作的,其工伤保险责任由发包、出租单位承担;已与承包、承租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发生事实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其工伤保险责任由承包、承租单位承担;以自然人名义承包承租的,其工伤保险责任由本人承担,其所雇人员的工伤保险责任由发包、出租单位承担。
    ④用人单位派往其他单位工作的从业人员,由派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从业人员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关系,外出自谋职业的,在其他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按照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发生工伤所在单位承担。
    ⑤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发现工伤,被确认属于在原单位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原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赔偿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2、主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3、次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
    4、轻微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
    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