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怀孕期间合同到期,老板同意我继续上班,但是合同没有续签,他提出2点要求,1、工资降低,按最低标准发放(我们这边好像是950)。2、工作时间由以前的一周工作5天每天8小时变为一周工作6天,一天7.5小时,周六6.5小时,这样总共是一周44小时,不违反劳动法。(老板还别出心裁的中午给了2小时休息,实际上班时间比原来提前了半小时,下班时间比原来推后了半小时,因为在大城市,中午2小时回家根本来不及,他这种做法就是间接的把休息时间也耗进去了,真可谓机关算尽啊)因为总公司没有业务,没有收入,老板几本上每周都出差去分公司赚钱,总公司只有我跟会计2人。以前的劳动合同写明了工作时间是一天8小时,一周休息2天,而工资我可以提供以前发工资的工资表复印件(合同为了交社保,填的是1369,实际工资比这个高) 请问,老板这样做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那是违反了第几条。我应该如何应对?万分感谢!

2018-07-02 06:32:5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 关于工资发放时间的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 《劳动法》规定,工资按月发放。当月发放上月的工资是可以的,但是跨月就违法;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发放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还要加付赔偿金。《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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