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于2003年5月入职公司,签有劳动合同,合同期至2009年12月,2009年6月1日,公司以“因你在公司工作表现“为由,将我辞退。 现在本人申请了劳动仲裁。公司想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本人近2年都没有任何违纪跟违反规章制度. 但是公司的劳动争议答辩状是这样写的: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劳动争议纠纷案,根据事实和法律,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之经济补偿诉求依法不能成立。 一:被答辩人工作表现极差,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因客户关系原因,尽管未符合录用条件,被答辩人于2003年被录取为员工,这是企业的现实问题。任职验箱员工作多年期间,屡次违反公司规定,多次因错验箱,上班睡觉,与提柜司机发生争吵打架情况,导致答辩人受到客户投诉,被答辩人也多次写检讨,但就是不改。由于被答辩人的特殊关系,答辩人一开始未对其进行辞退处理。直至辞退前半年期间,被答辩人的工作表现和态度仍未有任何改善。多次出现与提柜司机发生争吵,甚至打架,上班时间拖岗睡觉,站岗时只穿短裤不穿上衣,不服从上级主管指定等等严重影响答辩人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 但是本人近2年都没有任何违纪跟违反规章制度.公司这是在歪曲事实行为。公司出示的证据有本人:1:2003年一次因服务态度不好被罚款100元。 2:2004年一次犯小错误被罚款200元。 3:2005年一次犯错误给公司造成2000元的损失,处理是罚款本人800元。 4:2007一次与司机争吵被罚款100元。 2009年6月把本人辞退说本人仍继续犯错误的歪曲事实,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公司规章制度有说记2次小过算大过一次,累计记2次大过将会立即被开除。公司找借口说以前没有辞退本人是因为本人的特殊关系。。 请问公司这种歪曲事实的做法,我该如何反驳他们。。好心律师请教下开庭时我该如何做。非常感谢 !

2018-07-02 06:38:1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公司可不可以辞退因病不能上班的员工,  
    一、因疾病辞退职工提前通知  用人单位解除患病职工的劳动合同,应提前3O日通知。如未按规定提前30日通知,职工有权要求企业赔偿1个月工资。  但是,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享受的医疗期也是试用期内的,所以医疗期满时,时间虽然已超过试用期,若本人身体仍不符合录用条件,须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应按试用期内企业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按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等规定办理。  
    二、因疾病辞退职工保存合法证据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即由用人单位证明患病职工“医疗期满不能上班工作”,如果单位举证不能,将承担败诉的法律风险。  因此,用人单位在管理中应注意细节,应将患病职工的治疗进程建档跟踪,患病职工本人要求继续请假的申请书及有效医生病假证明等书面材料,用人单位要妥善保存。

  • 一、如果劳动者存在过错,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也叫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如果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n
    二、你的这种情况,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n
  • 第一,协商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非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